业内人士表示,此案再次昭示了“通道业务”有风险,须高度关注风险项目暴露加快的问题
信托上市路途遥遥,今年4月,江苏信托借壳\*ST舜船谋求曲线上市,却在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昨日,*ST舜船提交了对上述问询函的答复。
针对外界关心的30 亿元未决诉讼,江苏信托回复称,该公司诉讼涉及信托项目为单一信托业务,仅承担通道管理责任和义务,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聚焦30亿未决诉讼
今年以来,信托公司频频成为资本市场并购标的,由此开拓了信托公司曲线上市的路径。
4月29日,濒临退市边缘的*ST舜船发布并购资产方案,并购江苏信托81.49%股权及其他电力资产,其中江苏信托八成左右股权作价102亿元,吸引了来自行业和监管层的关注。
5月11日,深交所就江苏信托未决诉讼和盈利预测等事项向*ST舜船发问询函,要求对两宗未决诉讼详细披露进展与影响。
该案涉及的是,2012年6月,江苏信托与广州证券分别签订了《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张家港东方新天地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两个信托规模分别为10亿元、20亿元,并与云南志远地产和张家港绿园置业均签订了相应合同,对项目转让与回购进行了约定。
同日,江苏信托就两个项目和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分别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在回购到期日前两日内,受让江苏信托对云南志远项目、张家港绿园置业项目拥有的全部特定资产收益权等事宜。
不过,上述两个项目到期后,志远地产和张家港绿园置业未能按约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亦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5年8月,江苏信托作为原告将农业银行云南分行营业部作为被告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
回应称无赔偿责任
针对两宗诉讼,江苏信托表示,30亿元信托项目属于单一信托计划,因此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江苏信托解释称,由于诉讼涉及信托项目为单一信托业务,公司仅承担通道管理责任和义务,不承担任何项目投资风险,项目实际风险由委托人广州证券承担,信托报酬也已经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提取,因此两起诉讼不会导致江苏信托任何赔偿责任,也无须为此计提负债。
江苏信托年报显示,2015年,其集合信托余额下降,期末余额仅255亿元;单一信托余额却大涨116.85%至3227.05亿元,是集合信托余额的近13倍。
事实上,近年来信托行业风险项目增加,已经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末,信托公司全行业风险项目数为527个,规模1110.19亿元,较2015年四季度末的973亿元增加137.19亿元,环比增长14%。
信托行业风险项目的个数和规模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在1110.19亿元的风险项目中,集合类信托占比为53%,单一类信托占比为45%,财产权类信托占比2%。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风险项目规模环比两位数的增幅,必须引起业界高度的关注和警觉。风险项目中单一类信托占比达到45%,也再次昭示了所谓“通道业务”并非可以高枕无忧,百分之百安全,而很可能是“名利”双失的赔本生意。